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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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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00112/2024-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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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7-14 14:50:00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22〕93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7月30日印发的《张掖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张政办发〔202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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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5日

张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范围内发生的暴雨(雪)、寒潮、霜冻、沙尘暴、高温、干旱、强对流(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病虫害等其他灾害的防范和应对,适用市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  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以防为主、防救并举,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4.2坚持依法规范、联动有序。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1.4.3  坚持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夯实应急减灾群众基础。

1.4.4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体制,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及时高效应对处置气象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设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负责同志、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张掖火车站、兰新高铁张掖西站、张掖机场管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张掖市支队、国网张掖供电公司、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承担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市气象局局长兼任主任。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职务的人员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为市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重要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及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建议;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开展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及气象灾害防御评估和总结上报工作;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协调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2.2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3部门应急协调联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应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由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

3.1应急准备

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3.2信息共享

气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草、卫生健康、应急、铁路、电力、民航等相关部门单位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3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收集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任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报送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预警信息制作

市气象局按照《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河西)》(见附件2)及时制作预警产品,并指导各县气象局及时发布属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各级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部门间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发布地质灾害、山洪、重污染天气、森林草原火险、农业气象灾害等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5预警信息发布

3.5.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相关单位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鼓励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规范传播预警信息,并对发布传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5.2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3发布途径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3.6预警行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判,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预警级别,有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7预警解除

经综合分析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并报告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造成损失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

4.2先期处置

发生气象灾害后,发生地县区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其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救治、转移安置、重点设施抢修维护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响应分级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经相关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详见附件2)。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4.3.1Ⅰ级响应

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或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市气象灾害Ⅰ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的气象灾害。

4.3.2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或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市气象灾害Ⅱ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的气象灾害。

4.3.3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或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市气象灾害Ⅲ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的气象灾害。

4.3.4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或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市气象灾害Ⅳ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下,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下的气象灾害。

4.4响应启动

4.4.1Ⅰ级响应

达到Ⅰ级响应标准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政府、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2Ⅱ级响应

达到Ⅱ级响应标准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政府、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3Ⅲ级响应

达到Ⅲ级响应标准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4Ⅳ级响应

达到Ⅳ级响应标准时,受灾地县区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5响应措施

4.5.1Ⅰ级响应

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后,在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市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向省政府、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向省上相关厅局请求支持;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态势,研究提出救援措施;

(3)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省上相关厅局和邻近市州政府给予援助;

(4)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调拨、运输应急物资,必要时协调驻张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组织清除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公安部门对通往受灾地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7)抢修通信、供电、供水等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8)组织受灾群众转移,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保障受灾地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9)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4.5.2Ⅱ级响应

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后,根据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在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市政府参照市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5.3Ⅲ级响应

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后,在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市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帮助受灾地县区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受灾地县区政府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等支援。

4.5.4Ⅳ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受灾地县区政府请求,给予必要力量、物资、装备等支援。

4.6响应终止

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灾地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征用补偿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灾后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指导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支付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乡镇气象工作站、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

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2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3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管制,优先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6.4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人口数量和行业危险源等,制定抢险救灾应急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和补充等工作计划,完善物资调运机制。

6.5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受灾地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干扰破坏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持群众撤离和队伍转移秩序、保障安置点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6.7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医疗救治力量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应对气象灾害救治能力。

6.8技术保障

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整合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隐患排查、风险识别、情景模拟、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综合降低气象灾害风险。

7预案管理

7.1编制与修订

市气象局牵头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县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宣传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3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预案有关要求,至少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8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

见附件3。

9.2标准说明

本预案中有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河西)

3.名词术语解释

4.县区气象灾害信息报告表(样表)

附件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网信办:根据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回应舆论热点,开展舆论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或指导县区编制气象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根据应急响应级别,争取和安排受损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应急抢险资金。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后恢复教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的电力、煤炭、天然气及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指挥畅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配合气象部门按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组织公安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和认定遇难者死因和身份,为群众提供身份证件补办等紧急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向中央和省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有关工作;联合市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排查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协调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尽快恢复因灾受损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做好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通行协调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联合市气象局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民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县区政府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联合市气象局发布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及时救援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组织开展灾区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区传染性疾病的流行,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提高居民防病意识。

市应急局:组织救援力量参加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基本生活救助、安全生产、灾情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检查。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按照市应急局的调用指令,做好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启动和实施本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气象灾害信息;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张掖火车站、兰新高铁张掖西站:负责加强与中铁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汇报衔接,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保证救灾工作道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及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人员、设备运输。

张掖机场管理公司:负责做好机场除雪、除冰及雷暴、大雾等天气的应对工作;协调气象灾害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发布因气象灾害导致的航班延误信息并做好滞留机场旅客的安置工作。

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并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张掖市支队:负责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张掖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国网张掖供电公司:负责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停电地区的电力供应。

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指挥畅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合气象部门按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各成员单位负责争取对口厅局灾后重建资金。

附件2

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河西)

一、暴雨预警信号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者已达20毫米并将持续。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25毫米并将持续。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30毫米并将持续。

二、暴雪预警信号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8毫米以上,或者已达8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三、寒潮预警信号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并可能持续。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并可能持续。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四)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四、霜冻预警信号

(一)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3℃,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3℃,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3℃~-5℃,对农业将产生较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3℃~-5℃,对农业已经产生较重影响。

(三)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五、沙尘暴预警信号

(一)沙尘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扬沙或浮尘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并可能持续。

(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三)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四)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六、高温预警信号

(一)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或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7℃以上。

(二)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七、干旱预警信号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八、强对流预警信号

(一)雷雨大风

1.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2.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3.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二)冰雹

1.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或者已出现冰雹,并可能造成雹灾。

2.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或者已出现冰雹,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备注:市级预警信号发布按照《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3

名词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暴雨:是指12小时内降水量15毫米以上,或24小时内降水量3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暴雪:是指12小时内降雪量3毫米以上,或者24小时内降雪量6毫米以上的降雪。

4.寒潮:是指日最低气温24小时内降温幅度达8℃以上,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达10℃以上,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达12℃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4℃的降温过程。

5.霜冻:是指空气温度突然下降,地表温度骤降到0℃以下,使农作物受到损害,甚至死亡的农业气象灾害。

6.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很浑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千米的天气现象。

7.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9.强对流:是指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天气剧烈、破坏力极强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雷暴大风、冰雹、短时强降水等。

10.气象灾害预警:是指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较大范围发生、影响严重的气象灾害事件,为避免其影响,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在时效上比预警信号有所提前,是决策服务产品,主要面向政府和决策部门,用于政府层面的应急准备和部门联动,是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重要依据。

1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附件4

县区气象灾害信息报告表

县区〔   〕号

签发人:            签发时间:    年月日时分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分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气象灾害主要信息(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抄报:

注:应在气象灾害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随后补报详情。

《张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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