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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620700135/2024-00011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1-10 16:58:02
是否有效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

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乡村振兴局、团委、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促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必要举措,是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效途径。为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能力,培育壮大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带动更多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市场主体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社会支持,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待的原则,经过3至5年的努力,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带动就业能力持续增强,构建“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金融支持

(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支持,按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可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经办银行对暂时存在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退役军人给予展期。

(二)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各地有关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退役军人有效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符合相关代偿条件的,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设立市场化风险补偿基金、提供贷款贴息等,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

(三)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切实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提供便利支持。加大债券产品创新,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通过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进行融资。鼓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基金,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资金支持。

三、大力降本减负

(四)落实税费减免。各地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征所得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普惠税费支持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缓解租金压力。严格落实国务院出台的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政策,2022年对退役军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退役军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六)优化供地保障。各地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相关产业用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退役军人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性支持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增减挂钩管理的,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发展乡村产业。退役军人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七)落实补贴优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宽带和专线给予资费优惠。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退役军人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对退役军人创业者予以支持。

四、优化创业环境

(八)完善公共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强化对退役军人的技术创新服务。支持行业企业、军工企业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发布企业需求、技术创新清单,开展“揭榜挂帅”,引导退役军人精准创业创新。鼓励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展示交流平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登记注册、税费办理、补贴申领等提供专属式、一站式服务。

(九)强化载体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优先提供给退役军人优惠租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退役军人到孵化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创业给予租金补贴。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向退役军人免费开放,并视情将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情况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支持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各类基地(园区)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开辟专区,按规定提供优惠服务。允许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项目。

(十)积极搭建平台。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创业创新”模式,推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资本、技术、商超、电商在线实时对接,利用5G技术、云平台和大数据等助力创业创新。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展交会等活动。建立健全与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展交会、博览会联动机制,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各类创业大赛对退役军人予以倾斜。加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后续跟踪服务,强化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金融机构的需求对接。

(十一)健全激励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将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纳入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对社会责任强、带动就业多、事迹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积极纳入“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中国青年创业奖”“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表彰和“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学习宣传范围,在推选工商联执委会、全国青联委员时优先考虑。共青团中央等部门组织开展的青年创业帮扶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给予倾斜。退役军人中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五、深化服务引导

(十二)开展创业培训。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等优质资源,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风险提示、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十三)做好创业服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体系作用,用好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落实常态化联系制度,建立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台账,实现“一企一档”“一户一案”。要积极协调各部门资源,发挥就业创业指导团队、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作用,提供权威政策解读、个性化资源匹配等服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发展壮大,带动更多退役军人就业。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建立退役军人创业互助协作机制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抱团创业、融通发展。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十四)加强个体工商户引导扶持。各地有关部门要落实好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的各项优惠政策,推进准入退出便利化,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层级、跨领域应用,支持退役军人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依规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利用个体工商户规模小、资产轻、灵活度高的特点,依托乡村振兴和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发展一批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培育一批产品质量好、诚信度高、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知名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支持一批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带动更多就业。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多措并举,抓出实效。要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做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及时开展数据比对、分析研判和议事会商,推动财税、金融、土地、创业载体建设等扶持政策落地见效。

(十六)加强统筹协调。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的整体推动,充分运用当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力量,主动沟通协调,争取部门支持。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提高退役军人信贷服务覆盖面;要联合工信部门开展企业规模类型自测、“一起益企”等服务活动;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数据比对和监测分析;要联合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政策解读运用工作;要联合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积极引导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要联合各级共青团、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共同开展企业服务活动。

(十七)做好经费保障。各地有关部门要统筹利用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等现有资金渠道因地制宜支持做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各地可在现有资金渠道内按规定给予支持。

(十八)注重宣传引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优惠扶持政策列出清单,建立政策明白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推送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应用率。用好“退役军人创业光荣榜”,积极选树创业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全媒体资源,总结推广试点示范经验做法,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典型和优秀企业家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和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良好氛围。

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是指有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的企业。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小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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