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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 关于印发《张掖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135/2024-00032
文号
张退役军人发〔2024〕2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7-17 17:59:01
是否有效


张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

关于印发《张掖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张掖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掖市教育局

??张掖市民政局?????????????? 张掖市财政局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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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张掖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及军属,主要包括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定期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有条件的县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第三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坚持与受助对象国防贡献和现实表现相挂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伤残重病、长期失业或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灾害、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二)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三)强化精准施策。建立健全困难退役军人台账,根据困难退役军人生活中存在的不同困难类别、不同困难程度实行精准化帮扶、个性化服务、多样化援助。

(四)坚持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明确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责任,建立由下至上、逐级负责、合力帮扶的解困工作机制,力求做到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全覆盖。

(五)整合部门资源。各部门主动作为、同向发力,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依托,充分挖掘潜力,统筹利用各类资源,体现社会关心关爱。强化协调联动、主动配合衔接,提高帮扶援助工作质效。

(六)创新方式方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服务保障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方式解困的帮扶援助。

第四条安置地要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县区设立的甘肃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工作处(站)要积极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统筹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与筹集基金,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帮扶援助情形

第五条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医疗自付费用较大、遭遇突发意外变故等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予以相应的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申请帮扶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1. 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3. 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的;

  4.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帮扶援助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材料以及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第三章 帮扶援助形式和标准

第七条市、县区应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并适时调整,不断提高帮扶援助力度,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全市帮扶援助标准体系。

(一)生活援助。由属地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不计入低保口径家庭收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救助后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视情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资金及实物帮扶。

(二)医疗援助。由属地医保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医保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大病患者中的退役军人,对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二次救助。对救助后仍然比较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视情给予一定的帮扶援助。原则上,个人自付部分2万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资金帮扶。

(三)住房援助。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牵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经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优先保障。在审查退役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四)教育援助。由属地教育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帮扶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接受普通高等教育且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视情给予一定的帮扶援助。

(五)就业援助。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将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列入就业帮扶重点人群,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及时为零就业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岗位。对认定为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通过其他途径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六)突发事件援助。由属地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获取各种赔偿、保险、补偿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对社会救助后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视情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资金及实物帮扶。

第八条对符合帮扶援助的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给予资金、实物或服务类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就业指导、提供法律服务、进行心理疏导、给予人文关怀等形式,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关爱帮扶和多元化、个性化援助服务。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援助工作按现行规定程序及渠道办理。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的,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书面提交《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原则上当年内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县区审批。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在信息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帮扶援助的应当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市直及省属驻张单位的困难退役军人,在上述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审批的基础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并实施帮扶援助。必要时可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帮扶援助申请。

第十条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帮扶援助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帮扶援助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各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填写《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应急申请表》,事后再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对象根据帮扶援助形式,需提供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医疗救助报销凭证、高考录取通知书及遭遇突发意外事件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等。

第五章? 工作台账

第十二条依托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填报《困难退役军人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建立健全困难退役军人档案,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帮扶援助数据填报审核制度,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及时填报帮扶信息,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情况统计工作,做到困难退役军人和帮扶援助工作底数清、情况明。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统筹协调,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并纳入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协调推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必要时,根据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或工作需要,对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通过本级或协调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实施重大个案的帮扶援助。每半年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建档立卡、审核办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并指导村(社区)做好身份信息核实、公示等工作。

第十八条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应当公开帮扶援助政策、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审核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帮扶援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申请人信息。

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申请人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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