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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63/2021-00053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11-05 10:40:14
是否有效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近年来,各县区为减轻社区工作负担,积极探索开展治理“社区万能章”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社区出具各类证明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这项工作还需要持续深化。为加强上下联动,推进这项工作走深走实,根据省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20﹞9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你们结合实际,进一步对村、社区出具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再清理,对县区委、政府及纪委监委已经制定出台的关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或规定,对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认真梳理,凡是与《实施方案》要求不一致、不相符、甚至相违背的,要以《实施方案》为准,及时进行修订完善。要按照《实施方案》安排,认真制定细化本县区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和推广。


张掖市民政局?????????????????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掖市公安局?????????????????????张掖市司法局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日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20﹞99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担,提升其服务属性,维护其自身权益,增强居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就进一步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群众自治,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综合施策,统筹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促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有力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依规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主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出具。

2.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3.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所列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方便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4.对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二)结合实际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主要依据以下原则明确:

1.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不予出具。

2.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证明事项,一般情况下不予出具。

(三)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利用3年时间,深入实施“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主要包括以下任务:

1.摸排基本情况。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本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际出具证明状况、本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以及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并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梳理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逐一提出保留、取消等明确整改意见,凡是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一律取消。

2.制定事项清单。在与本县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特别是与本县区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的基础上,以县区为单位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3.编制办事指南。凡是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证明的事项,应当同步编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样式、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4.实行准入制度。凡是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对虽有法律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不再出具。

5.精简办理程序。积极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最大限度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6.建立监督机制。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一方面,设立监督平台、开通监督电话,畅通不合理证明事项的反映渠道。另一方面,对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今后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同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7.推进信息共享。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

8.加强信用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巩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成果,注重制度落实的实际成效,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好普及好承诺制,提高群众和企业知晓率、实施率。强化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加强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甘肃)”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三、具体安排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自2020年10月开始至2023年8月底结束,分6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工作(2020年11月)。

2020年11月底前,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作出细致工作安排,全面启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二)摸排掌握情况(2020年12月)。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的摸排梳理。

(三)制定事项清单(2021年1月—3月)。

2021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四)编制办事指南(2021年4月—5月)。

2021年5月底前,编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证明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在政府门户网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

(五)全面组织实施(2021年6月开始)。

2021年6月开始,严格按照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和工作流程组织实施,全面、严格、规范的推进和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并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完善。

(六)认真总结评估(2023年7月-8月)。

从工作落实、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步打算、意见建议等方面全面、细致地总结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开展情况,2023年7月底前反馈市民政局。8月底前,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总结全市工作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作机制,紧密协作配合,推动工作落实。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摸排的基础上,抓好具体落实。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三)强化跟踪问效。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建立跟踪问效机制,通过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督促指导各地扎实有效开展工作,确保“社区万能章”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规范开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要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减证便民工作不断向纵深开展,不能搞“一阵风”,打“擦边球”,坚决杜绝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先减后增的现象发生,确保“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真正落地见效。

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链接:《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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