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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引号
620700078/2022-00089
文号
张环责改字〔2022〕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3-28 15:30:00
是否有效

张掖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党寨收费站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年产4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该生产线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年产4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生产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甘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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