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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张掖市水资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64/2024-00024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12-18 15:09:43
是否有效


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资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指导监督,规范全市水资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现制定印发《张掖市水资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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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水资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水资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水资源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工作。第三条 水资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确保鉴定意见真实可靠,为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从事水资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当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认证。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第六条 从事水资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人员应当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水资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二)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规范进行。第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鉴定机构或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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