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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古树名木 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112/2024-00006
文号
张政发〔2023〕139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1-02 10:04:15
是否有效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古树名木

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6日

张掖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我市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群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由一个或多个树种组成、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树群体。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四条 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100-299年,或者珍贵稀有,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50-99年的为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文化旅游、民族宗教、公安、水务、湿地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健全并动态更新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包括名称、种类、位置、树龄、特征、历史文化、保护现状等信息,上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每10年普查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开展登记、鉴定、定级、建档、挂牌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确认、公布按照以下规定实行:

(一)实行一级保护的城市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二)实行二级保护的城市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地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审核,经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确认的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名称、编号、树龄、位置、管护单位或责任人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批次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十条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树冠垂直投影外不小于5米的标准,划定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

对城市内的古树群,由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参照前款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养护管理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及道路绿地内的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二)林区、湿地内的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林区、湿地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铁路、公路、河道、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铁路、公路和河道、堤岸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四)风景名胜区内的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五)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六)居住区内的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管理;

(七)城镇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庭院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负责养护管理;

(八)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由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

第十二条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养护管理责任书,明确养护要求和责任。

变更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到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分级保护的需要,制定养护管理方案,并无偿向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和技术指导。

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管理方案进行养护,保障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设立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定级鉴定、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养护补助。

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管理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年对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给予养护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捐资、认养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五条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动态监测其生长情况和生存环境: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后续资源,每1年至少进行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受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复壮和抢救。

第十七条 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鉴定确认、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确认程序予以注销;未经核实注销的,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义务;对损害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废气、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二十条 在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周边从事建设活动,可能影响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避让和其他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实施保护。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城市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由具体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会同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设计阶段组织专项论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住建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经许可批准后,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移植,并在5年内负责养护。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渣废液废气等危害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张掖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