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医疗保障局近日联合印发《甘肃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予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联合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和省医保局等7个部门,整合国家和我省现有优待政策及各相关部门资源,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政策体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获得感、荣誉感和归属感。
二、帮扶援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办法》规定,适用对象和范围为具有甘肃省户籍,且生活存在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定期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简称“帮扶援助对象”)。其中,“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这部分人员虽没有服役经历,但作为牺牲或病故军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遗属,在生活陷入困境时,政府应当给予特殊关照。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保障对象情况、工作开展基础等存在较大差异,《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生活存在特别困难一般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原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或因重病、大灾、意外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三、帮扶援助的主要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结合困难退役军人、“三属”主要诉求,《办法》归纳列举了五种可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帮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是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是退役军人、“三属”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帮扶援助的措施
《办法》提出了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和突发事件等方面帮扶援助措施,对帮扶援助责任主体和方式规定如下:
一是生活援助。由属地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和优待金不计入低保口径家庭收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救助后仍存在严重生活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积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倡导建立关爱退役军人互助志愿队,吸纳退役军人中的志愿者和爱心人士参与,多渠道、多形式为困难退役军人、军属提供关爱帮扶。
二是医疗援助。由属地医保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各地医保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大病患者中的退役军人,对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二次救助。对医疗救助后仍然比较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
三是住房援助。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牵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优先保障。在审查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四是教育援助。由属地教育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
五是就业援助。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将困难退役军人列入就业帮扶重点人群,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及时为零就业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岗位。对认定为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通过其他途径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六是突发事件援助。由属地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获取各种赔偿、保险、补偿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对社会救助后仍然比较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
七是社会化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五、帮扶援助的办理程序
根据帮扶援助临时性、过渡性的特点,为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协同性和实效性,《办法》规定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和渠道办理。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的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遇有紧急情况,则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具体看:
一是在个人申请方面。按照方便、就近的工作思路,《办法》规定,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没有单独建立服务站的,可向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为提出申请。同时也明确,无正当理由,原则上12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是在乡镇(街道)审核方面。按照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思路,《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是在县级审批方面。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六、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是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的;
四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帮扶援助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材料以及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七、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涉及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帮扶援助,由民政、医保、住建、教育、人社等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的实行一事一批,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对退役军人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帮扶援助政策与以往政策的承接
此前已有规定,但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有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情形仍按已有规定执行;原民政、人社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及与有关部门出台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的有关政策凡未明文废止的仍继续执行,执行主体自然转隶为各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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