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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620700135/2022-00058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2-07-13 15:06:40
是否有效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意见》?

一是推进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推进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把做好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程来抓,积极适应军地相关改革,围绕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

二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事关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待遇核定等切身利益,事关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安全保密、帮扶援助等具体工作。随着退役军人各项优惠政策的制定出台,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价值作用日益凸显,需要及时补齐政策“空白点”,连通工作“衔接点”,有效提升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服务管理水平。

2.《意见》对哪些具体事项进行了规范?

按照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军队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意见》重点对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档案交接、严格档案审核、实行分类管理、有序转接档案、完善基础设施、建立数字档案、改进日常服务等8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3.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移交和审核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的安置方式,《意见》明确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区分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不同安置方式,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移交,并要求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转递按规定通过机要渠道邮寄或派专人取送,严禁由退役军人本人自行携带。同时,《意见》对军人退役时军队相关单位整档审核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接收人事档案后的审档分别提出了要求,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军地工作无缝衔接。

4.《意见》实施后新移交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如何管理和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据此,《意见》提出,本意见实施后移交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照分类归集、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其中,对于转业军官、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复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分别由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和学校进行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仅留存数字档案;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退休军人和集中供养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优抚医院存放管理;作其他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

5.《意见》实施前存放在相关部门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如何转接?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对《意见》实施前存放在其他部门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会同原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全面摸底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转接计划,分批分步进行交接。考虑到此项工作的复杂性,《意见》明确各地可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同时,为避免档案重复移交和保持工作的延续性,《意见》明确,对已经存放在各级档案馆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其继续管理;对已设置自主择业专门管理服务机构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事档案仍由其继续管理。

6.《意见》实施前因特殊原因由退役军人本人保存的人事档案如何处理?

考虑到此项工作的特殊性,《意见》明确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并规范了具体流程,统一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移交申请表》式样。同时提出对于退役军人根据审核交接后的人事档案提出相关待遇申请等事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商军地有关部门对相应档案材料另行审核。

7.关于基础设施完善和档案数字化工作有何要求?

一方面,聚焦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需要,《意见》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加快档案库房建设,夯实硬件基础。对自建库房确有困难的地区,提出可继续委托档案管理机构暂时保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同时要加快协调推动自建档案库房工作,兼顾了工作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为提高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意见》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分类进行数字化工作。即:对于本意见实施后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新接收的年度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其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及时完成数字化工作。对于本意见实施后从各部门按规定接收的历年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以及由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优抚医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等部门管理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相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于2025年底前完成档案数字化工作。

8.在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日常服务方面有哪些要求?

《意见》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人事档案管理法规规定,因地制宜,聚焦档案收、管、存、用、安全、保密等事项,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档案标准、体现退役军人特点的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制度,确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提出地方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明确承担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日常保管利用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逐步建立完善“统一存放,免费服务”工作机制,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质效。同时,对暂时委托档案机构管理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要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托管办法,确保档案存放管理安全、使用规范便捷。退役军人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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