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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135/2024-00035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7-17 18:04:00
是否有效

张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张掖市教育局、张掖市民政局、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张掖市医疗保障局近日联合印发《张掖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予解读。

一、《细则》出台背景

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联合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医疗保障局等7个部门,整合国家和省市现有优待政策及各相关部门资源,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政策体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获得感、荣誉感和归属感。

二、帮扶援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细则》规定,适具有张掖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及军属,主要包括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定期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简称“帮扶援助对象”。其中,“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这部分人员虽没有服役经历,但作为牺牲或病故军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遗属,在生活陷入困境时,政府应当给予特殊关照。同时,考虑到各县区服务保障对象情况、工作开展基础等存在较大差异,《细则》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生活存在特别困难一般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原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或因重病、大灾、意外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三、帮扶援助的主要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细则》明确,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细则》归纳列举了五种可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帮扶援助的情形:一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二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三是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四是退役军人、“三属”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帮扶援助的措施

《细则》提出了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和突发事件等方面帮扶援助措施,对帮扶援助责任主体和方式规定如下:

一是生活援助。由属地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不计入低保口径家庭收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救助后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视情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资金及实物帮扶。

二是医疗援助。由属地医保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医保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大病患者中的退役军人,对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二次救助。对救助后仍然比较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视情给予一定的帮扶援助。原则上,个人自付部分2万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资金帮扶。

三是住房援助。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牵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经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优先保障。在审查退役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四是教育援助。由属地教育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帮扶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接受普通高等教育且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视情给予一定的帮扶援助。

五是就业援助。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将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列入就业帮扶重点人群,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及时为零就业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岗位。对认定为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通过其他途径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六是突发事件援助。由属地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获取各种赔偿、保险、补偿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对社会救助后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视情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资金及实物帮扶。

五、帮扶援助的办理程序

根据帮扶援助临时性、过渡性的特点,为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协同性和实效性,《细则》规定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和渠道办理。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的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书面提交《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原则上当年内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县区审批。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在信息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帮扶援助的应当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同时明确,根据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或工作需要,对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通过本级或协调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实施重大个案的帮扶援助。市直及省属驻张单位的困难退役军人,在上述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审批的基础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并实施帮扶援助必要时可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帮扶援助申请。

《细则》规定,申请对象根据帮扶援助形式,需提供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医疗救助报销凭证、高考录取通知书及遭遇突发意外事件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等。

六、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细则》明确,申请帮扶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一是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三是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的;四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帮扶援助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材料以及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七、帮扶资金来源

《细则》明确,安置地要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县区设立的甘肃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工作处(站)要积极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统筹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与筹集基金,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细则》明确,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由民政、医保、住建、教育、人社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并纳入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内容。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的实行一事一批,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对退役军人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帮扶援助政策与以往政策的承接

此前已有规定,但本《细则》中未明确的有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情形仍按已有规定执行原民政、人社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及与有关部门出台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的有关政策凡未明文废止的仍继续执行。

相关链接:张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 关于印发《张掖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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