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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112/2024-00599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8-13 11:26:05
是否有效

一、文件出台时间

经市政府同意,《张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张政办发〔2024〕61号)于2024年7月23日由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并通过市司法局向三亚赌场和省政府备案登记。

二、背景依据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近年来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形势日趋严峻。同时,民航安全监管部门有关机场安全运营监管工作日趋严格。中国民用航空局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对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流程、临时障碍物的管控等方面提出新的管理要求,张掖市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印发的《张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于当前的行业规章不符。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我市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大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保护力度,确保张掖机场安全运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23〕14号)、《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 号)、《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本规定。

三、文件起草经过

张掖机场联合张掖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张掖机场运行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起草了《张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书面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气象局、甘州区、民乐县、山丹县、临泽县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共计收到意见8条,主要涉及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气象局等相关职责描述不准确,经意见反馈已全部采纳。经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规定(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第63次)研究审定,于2024年7月23日由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四、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为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管理规定》成立了张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无人机等“低慢小”不明升空物体活动以及空飘物联防联控协调管理机制,机制中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联防联控协调管理机制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协调张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管理规定》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净空管理、空飘物管理、电磁环境管理、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程序、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障碍灯的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十一章四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制定的背景、依据、适用范围。

第二章确立了张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无人机等“低慢小”不明升空物体活动以及空飘物联防联控协调管理机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以及办公室的职责。

第三章主要明确净空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明确了空飘物的管理。

第五章明确了电磁环境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说明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以及报送资料的要求。

第七章主要明确了临近机场周边进行施工时临时超高障碍物的管控要求。

第八章为机场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第九章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原有障碍物和障碍灯的管理要求。

第十章为监管管理。

第十一章为附则。

原文件: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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