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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112/2024-00627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4-08-26 09:55:00
是否有效

为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市住建局制定了《张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由张掖市人民政府印发(张政发〔2024〕69号),自2024年8月2日起实施。现将《实施细则》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市农村住房建设快速发展,农民居住条件显著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但是,当前我市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仍存在规划滞后、管理体制不顺、未批先建等问题。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农村住房建设从规划、用地、设计、施工、验收、登记、安全管理等环节作出规定,规范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活动。2024年04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进一步明确了要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为进一步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优化完善行政审批程序,规范引导农村村民建房,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在符合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立足我市实际且完整、系统的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由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已明确并正式下发,故制定本《实施细则》也是充分可行的。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重要条款及说明

《实施细则》共十条,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设定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保障安全的原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职责。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主要部门职责: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是村民建房规划许可、用地管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细化了《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用地、设计、施工、验收、登记、安全管理等环节的规定,对新建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对既有农村住房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对农村住房用于经营的,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同时建立既有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机制,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鉴定为危房的,提出整治建议,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实施细则》设定了对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规定。

原文件: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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