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意义和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市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市住建局结合全市实际,牵头修订了《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二、编制过程
该《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局起草拟定,形成初稿后市住建局组织对该《实施办法》进行多次专题会议讨论,广泛征求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发改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13条,经讨论研究,采纳13条。对其充分修改完善,形成目前文稿。
三、主要特点
《实施办法》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我市住房保障的民生短板、进一步完善公租房管理制度。二是全面覆盖,精准保障。以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将本市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和其他特殊情况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三是规范流程,强化监督。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分配(发放)、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等工作。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接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做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阳光工程。四是拓宽保障范围,助力人才引进。将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能够促进我市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和城镇常住人口,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张掖提供坚实的支撑。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八章五十八条,主要从房源筹集、准入条件、租金管理、分配管理、轮候及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一章总体要求。依据依据国家和甘肃省相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筹资渠道。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资渠道、投资建设原则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管理方式。明确列出政府和非政府投资渠道被,投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且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需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补助及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房源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面积与套型控制、区位布局考虑、建设用地保障、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规定、基本居住条件、设计与建设的绿色低碳要求以及项目的验收和保修规范。房源筹集包括国有投资公司建设、政府回购或租赁、商品房配套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廉租住房并入以及社会捐赠等渠道。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以小户型为主,并考虑不同家庭人数需求。建设应满足居住需求,纳入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应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并符合绿色低碳和新技术应用要求,验收和保修需执行国家规范。
第四章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申请方式、优先配租对象以及供应对象分类实施等内容。申请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需满足年龄、就业、收入、住房等条件。特殊专业人才、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不受收入限制。申请方式包括线下提交材料和线上申请。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享有优先配租权,未成年子女家庭在户型选择等方面可获适当照顾。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按房源筹集渠道分类实施,包括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商品房配建、企事业单位自建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等。
第五章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方式、租赁合同内容、使用规定、物业管理、租金标准及其调整机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随机摇号等方式进行配租,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明确了房屋信息、费用支付、使用要求等内容。公共租赁住房仅限承租人自住,不得转租、出借或用于经营活动,且不得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或单位具体负责。租金标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制定,原则上应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70%左右,并每2年调整公布。特困家庭可申请租金减免或补贴。
第六章轮候及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腾退条件、违规使用后果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承租人若不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或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搬迁期内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如提供虚假材料、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空置或拖欠租金超过规定时间,或在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等,将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相关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对于拒不腾退的承租人,主管部门将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公告,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税收政策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信息化管理、监管机制、禁止经纪机构参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与法律责任,以及富余公共租赁住房的利用。建立详细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主管部门对承租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责任;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违规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将受法律处分;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的前提下,富余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扩大保障范围至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第八章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有效期,并明确了原相关实施办法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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