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预付金管理的通知》(甘医保发〔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张掖市医疗保障局张掖市财政局对文件进行转发,并提出进一步要求。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通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抓住重点,主动作为,将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作为医保增量政策之一,在国家政策基础上结合甘肃省实际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规范流程,强化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持将“预付金”作为“赋能金”,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切实为定点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赋能助力,进而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促进药品和耗材企业稳健运行,一体推动“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从而更好服务保障宏观经济发展大局,为社会平稳运行贡献力量。
《通知》从政策制度安排、申请流程、会计核算和监督等方面明确了规范要求,主要体现“三个明确”和“三个规范”。张掖市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要求。
“三个明确”是指:一是明确政策内涵。预付金是医保部门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周转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二是明确拨付条件。基金安全是实施预付工作的基本前提,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和医保基金运行风险等级作为拨付预付金的条件和标准。三是明确支出标准。预付金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按1个月的标准确定预付金额, 并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调整。 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额包含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相关医疗保险基金应分别测算并预付(测算预付金少于5000元、10000元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分别按5000元、10000元定额核拨)。如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
“三个规范”是指:一是规范流程管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度1月上旬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医保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预付金实行按年度核定,年底前医保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工作,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予以收回。二是规范会计核算。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做好医保预付金对账工作,医保部门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核销的会计核算工作。定点医疗机构除按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外,还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三是规范资金监督。医保部门要将医保预付金纳入服务协议,细化相关条款。同时,明确医保部门收回预付金的情形,对无法收回的,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申请进入司法程序,保证医保基金安全。
三个进一步要求:一是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在年底时未能按时全额返还当年预付金的,次年不予核拨预付金。二是明确若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全额返还预付金,可采取冲减结算金额的方式予以收回。三是明确县级医保部门在预付金会计核算时不得使用“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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