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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农业农村局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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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00073/2022-00056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张掖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2-04-12 17:25:00
是否有效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三亚赌场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的通知》(厅字〔202144精神,为了促进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减少农业安全生产隐患,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甘肃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了《张掖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张掖市农业农村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24月12日


张掖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降低农药包装废弃物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农业生产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农药发〔20217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任务

工作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强力推进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等工作,扎实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按照“谁生产、谁经营、谁使用、谁回收”原则和“农户交售、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理、公共财政扶持”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和属地责任,强化政府引导、主体回收、分级负责,积极构建由政府、农户、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和长效机制,营造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

目标任务:强化属地管理,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折价回收、回收运输单位集中存放运输、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规范化无害化处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2022年以甘州区为试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23年所有县区开展回收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回收处理体系,力争到2025年末,全市各县区涉农乡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基本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

二、主要工作

(一)强化责任落实

1.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甘肃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职,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要明确管理机构,做到管理任务到岗到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使用者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不履行回收义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物,违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规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本级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农业农村部门及各乡镇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教育,指导回收、转运、处理主体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乡镇、村社强化属地管理,依法监督指导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监督土地经营主体清理承包(经营)地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组织清理本行政区域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2.落实回收主体责任。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为回收责任主体。农药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按农药瓶原装原盖,农药袋按相同类型规格包扎成捆,瓶、袋分类装袋等要求,做好各自销售农药产品包装物的回收工作,并做到回收数量与进销台账一致。配药时用清水反复冲洗农药包装废弃物。农户要用塑料袋及时收集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送至指定回收站(点)、或经营者,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定点集中配药、做到农药包装废弃物不落地收集,并及时送交指定回收站(点),建立农药购置使用台账。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进销和包装物回收三本台账,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3.实归集转运主体责任县区政府可以以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归集回收转运主体。建立乡镇转运点和县(区)级集中贮存点,乡镇转运点应根据农药供应季节,及时定期归集农药经营网点和村级暂存点送交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登记造册后运送至县(区)级集中贮存点,避免发生二次污染。转运点要主动与乡镇做好衔接,制作回收报表送乡镇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处置工作小组备案。县(区)级贮存点要及时定期向资源化利用单位或无害化处置单位送交农药包装废弃物。 

4.落实处置主体责任。严格资格条件审查确定专业处置单位,建立日常量化考核等制度,根据实际运行和需要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化利用单位、生活垃圾焚烧厂或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分别对进入的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和非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定期无害化处理。原则上全市确定一家资源化利用单位和一家非资源化处置单位,资源化利用单位要在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资源化利用单位名录中。

(二)建立健全回收体系

1.建立回收体系。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调查监测本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和利用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布局设置暂存点、转运点和集中贮存点。暂存点、转运点和集中贮存点等回收点,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组)建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暂存点,每个乡镇建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点,每个县(区)设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点,并配置存放仓库以及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运输工具必要设施设备,满足存放和转运需要,定期收集,及时处理。农资经销店、种植业大户、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为依托,应配备专用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箱(桶),收集箱(桶)要有明显警示标识。不得露天存放,要远离水源和热源,固定专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分类、包装、运输、建档等各项工作。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回收、运输、贮存等服务。

2.创新回收模式。积极探索“押金回收”“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回收模式。要会同财政部门沟通,科学设置财政支持预算安排,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激励机制,重点对回收、运输、处理等环节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分类、补助标准、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补助应当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回收处置单位妥善收集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项目绩效结算应当与回收处理台账、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补助记录、监管责任单位现场督查处置过程中称量和计数的原始资料挂钩。各县(区)积极探索更加便捷、更加合理、更加高效的回收处理模式和工作机制。

(三)及时转运处理

严格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豁免规定,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贮存、运输、利用以及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要突出做好回收和处理有效衔接,及时处理已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时按要求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防止散落、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可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要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经县(区)级贮存点运送至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资源化利用单位。非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废物代码:900-003-04)的规定送进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

(四)加强台账管理

建立回收处理台账和农药购置使用台账,加强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数量、集中转运、填埋、焚烧等方面信息共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环节要建立台账制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能够溯源,回收处理(购置使用)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暂存点、转运点、集中贮存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要逐级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归集台账,可溯源地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来源单位(包括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普通农户以及相关回收单位等)、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地址、数量(重量)、种类、联系电话、日期、签名等信息。

处置主体建立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来源单位、单位地址、运输主体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数量(重量)、种类、联系电话、运输处理日期、签名等信息。

各县(区)要督促制种企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大户、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如实记录购置使用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使用农药的名称、用量、生产企业、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方式等信息。

(五)明确回收、转运、处置费用

回收处置过程中,各农药经营网点拨付给农户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补助,各指定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站)点发生的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专业转运单位所发生的运输、存放及保管费等费用,按回收废弃包装物数量给予财政补助(标准由县区农业、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另行制定)。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六)资金结算

回收运输主体应在回收前分别与乡镇及其辖区内农药经营网点或处置单位签订回收、运输保管委托协议和处置协议,按协议核定支付回收网点相关费用(包括回收包装物直接费用、回收工时费、运输费、保管费、处置费等)。年度回收处置完成后,市、县(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回收、归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置等综合因素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县(区)财政按标准拨付相应补助经费。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发展社会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农药批发商、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积极推广“集中采购、统一配供、限量使用”的农药统一配供模式,鼓励供销部门结合农药统一配供特别是发挥现有回收体系,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市、县(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成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实施小组,负责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时,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审查考核的关键指标进行安排,督促各农药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等制度。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彻底,杜绝环境污染;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县(区)要加强地方财政支持和资金整合力度,结合乡村振兴特别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切实加大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投入力度,加强回收站(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筹建一家农药包装废弃物专业化回收、加工处理企业,完善回收处理体系,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应当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采取押金制、有偿回收制等有效措施,教育和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采取有奖举报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反映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乡镇、村社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微信等媒体平台,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民对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民参与、全民监督良好氛围。

(四)加强技术培训。要结合农民培训、田间学校、现场观摩等活动,开展农药包装物安全处理有关知识培训,加强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技术,引导农户在农药施用过程中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要通过示范引导,强化绿色防控技术培训,引导广大农户和专业合作社、种植企业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和使用次数,进一步提高农药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切实提高环境保护能力。

(五)严格考核问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要列入各级农业、生态环境、乡镇重点工作内容,各级政府要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安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考核问责。实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制度,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否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作为项目申报和资金下拨的重要依据。同时,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回收(购置使用)台账的农药生产经营户(回收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农产品生产主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张掖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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